连锁公司注册条件

连锁公司注册条件
一、设立条件
(一)连锁公司注册应由总部、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;
(二)统一采购配送商品、购销分离、统一质量标准,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;
(三)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,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,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;
(四)企业登记管理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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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连锁形式
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连锁公司门店,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。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,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,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、字号、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,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。
三、连锁店的登记注册
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公司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;未经登记注册的,不得以“连锁店”名义经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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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
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;
(二)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,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;
(三)企业登记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、证件。
五、连锁店的名称
配送中心以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、参股设立的门店,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。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,经总部同意,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。
六、总部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
持总部出具的文件,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,免予办理核转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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